(2012)民申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3-12-11
案件名称
胡燕与罗水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燕,罗水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69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燕。委托代理人:谢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水生。申请再审人胡燕因与被申请人罗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赣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XXX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