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胡信民与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信民,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胡信民,男,1954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方强,男,1972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胡信民与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1)贵民一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强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