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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胡信民与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信民,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胡信民,男,1954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方强,男,1972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胡信民与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1)贵民一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强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