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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