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民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