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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龙飞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普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龙飞商用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普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801号原告陕西龙飞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丰庆路**。法定代表人张宇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普罗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利君大厦**/div>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陕西龙飞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普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龙飞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龙飞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788元,由原告陕西龙飞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减半负担894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