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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崔成德与赵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成德,赵炳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79号原告崔成德,住图们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金钟学,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炳权,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成德与被告赵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成德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成德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郑权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君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