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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龙升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徽商进出口黄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武义龙升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进出口黄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浙江武义龙升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国明,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徽商进出口黄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武义龙升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徽商进出口黄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武义龙升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全部支付了所欠货款为由,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武义龙升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武义龙升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56元,减半收取为1528元,由原告浙江武义龙升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家  礼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房丹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