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祥盛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88号原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彬贤。委托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雪梅,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祥盛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志平。原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祥盛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拆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9元,由原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