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星宝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沂南县通宝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星宝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沂南县通宝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商初字第329号原告山东星宝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沂南县通宝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宝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波诉被告沂南县通宝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及保全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在兴人民陪审员 王佃升人民陪审员 杨士勤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