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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非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9-11-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聊城市御厨房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聊城市御厨房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聊东非执字第25号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法定代表人:谭学才,男,局长。被执行人:聊城市御厨房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于2012年2月9日作出(鲁聊分)质技监罚字[2012]第C-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聊城市御厨房食品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御厨房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御厨房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