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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行审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庞国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庞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行审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即墨市新兴路***号。机构代码:42784125-5。法定代表人刘廷涛,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开军,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科长。被执行人庞国英,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执行人庞国英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的即城管强拆字[2011]第014号《强制拆除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为同一事实和理由曾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以(2012)即行审字第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现再次提出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再以该理由和事实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对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新峰审 判 员  邹淑珍人民陪审员  康 蕾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