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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包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洪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文龙,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徐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洪文龙。被执行人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92542-9),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政府院内。被执行人徐吉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文龙与被执行人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徐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姜文强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