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鹰翔染整有限公司与王尔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鹰翔染整有限公司;王尔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绍兴鹰翔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阿四。被告:王尔朋。委托代理人:冯乾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鹰翔染整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尔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绍兴鹰翔染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钰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