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经民初字第0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镇经民初字第0611号原告汪某,女。委托代理人:孙礼法。被告杨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潇。原告汪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礼法、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2年4月相识恋爱,2003年7月登记结婚,2004年2月11日生有一女,取名杨某某。原、被告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7月18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11日生有一女,取名杨某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以及原、被告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家家(附上诉须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