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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饶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饶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洪宝,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农民。原告饶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俊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洪宝、被告杜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原、被告婚前没有深入了解,婚后时间不长,原告就发现彼此感情不和。原告还发现被告不务正业,每日在网上游戏成瘾。原告父亲为其找工作,被告也不能安心工作。当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不仅不同意离婚,反而每日看管原告,不让原告随意出门。2010年3月左右,被告母亲专程到原告家做调解工作,但是被告没有任何改变,原告被迫离家出走。后被告以同意离婚为由,将原告骗回家,严重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至今原、被告分居已经满两年。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杜某辩称,原告说的分居两年并不属实,我住在原告家中,我并没有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我母亲来劝并不是我没有改变,是原告没有改变。原告父亲给我找工作,我是好好上班的,但原告成天在外面跟我说离婚,还不回家,导致我没有心情工作。我不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但是有感情基础。原、被告从2011年5月开始分居至今,被告一直在原告家居住。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坚持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偶有生气吵架,但是并没有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夫妻矛盾,遇事应相互宽容、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饶某和被告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俊月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金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