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方向明与毛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向明,毛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方向明,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治,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方向明与被执行人毛治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汉刑初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向明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毛治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医疗费等相关治疗费用共计13070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86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毛治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32565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