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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乔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路昌行与赵建波、刘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路昌行;赵建波;刘英;刘俊堂;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192号原告路昌行。被告赵建波。370725197905313273被告刘英,昌乐县乔官镇北张庄村。系赵建波之妻。被告刘俊堂。370725195012080012被告刘涛。370725198410051499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昌行与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2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奥迪轿车(鲁V×××**)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四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炳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