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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宾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周国凤与李天华、被告王继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周国凤。委托代理人郑绍勇,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天华。被告王继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凤诉被告李天华、被告王继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凤以被告李天华下落不明为由,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凤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45元,共计2195元,由原告周国凤负担。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习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