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执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魏西成、陈才林与袁树兵、周盼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西成,陈才林,袁树兵,周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保字第48号申请人魏西成,男,1954年10月25日生,汉族,四川合江县人,农民。申请人陈才林,女,1926年3月10日生,汉族,四川合江县人,农民。被申请人袁树兵,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四川合江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周盼盼,女,1986年8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魏西成、陈才林诉被申请人袁树兵、周盼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西成、陈才林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浙AV1Y**号小型轿车。本院认为,申请人魏西成、陈才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袁树兵、周盼盼所有的浙AV1Y**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