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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市大亚湾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劳动争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大亚湾**涂料有限公司,陈**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惠州市大亚湾**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委托代理人: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大亚湾**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惠州市大亚湾**涂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大亚湾**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会 东审 判 员 ��周勇代理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连 楚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