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市大亚湾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劳动争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大亚湾**涂料有限公司,陈**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惠州市大亚湾**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委托代理人: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大亚湾**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惠州市大亚湾**涂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大亚湾**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会 东审 判 员 ��周勇代理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连 楚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