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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晋松与贾志国、赵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松,贾志国,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晋松,男,1977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贾志国,男,1977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芳,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申请人晋松与被执行人贾志国、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镜民一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乐信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