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倴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滦南县方各庄镇后曲店村民委员会与吴振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方各庄镇后曲店村民委员会,吴振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倴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滦南县方各庄镇后曲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于建海,村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树明,滦南县方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振川,农民。本院审理原告滦南县方各庄镇后曲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振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南县方各庄镇后曲店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南县方各庄镇后曲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