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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涪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恒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恒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涪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恒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案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09)涪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恒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