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诉被告许兆胜、高桂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许兆胜,高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法定代表人李峻委托代理人庞西岐被告许兆胜被告高桂芳委托代理人许兆胜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与被告许兆胜、高桂芳因借款发生纠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许兆胜、高桂芳偿还贷款本金59490.48元及利息34904.66元。庭审后,被告许兆胜、高桂芳已于2012年6月28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偿还了借款本金59490.48元及利息400元。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许兆胜、高桂芳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借款利息39986.64元及还清利息之日止的罚息(罚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最终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的系统计算为准)。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被告许兆胜、高桂芳共同承担。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刘康军代理审判员  李 江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