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兰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兴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兴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138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祊河桥北。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董事长。 被告王兴彬,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兴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倪俊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