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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张民六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山火炬开发区发景金属制品厂与张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火炬开发区发景金属制品厂,张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张民六初字第119号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发景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灰炉大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L0723773-2。代表人:卓秀香,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厂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朱婉飘、梁君静,均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发景金属制品厂诉被告张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9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发景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发景金属制品厂负担(原告已付)。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浚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