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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邹永良。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