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爱文与杨效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杨xx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464号原告王xx,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杨xx,男,汉族,1956年10月3日出生,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原告王xx与被告杨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xx于2012年6月13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王xx送达了限其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的通知,但到期后,原告王xx没有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武民初字第464号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鹏辉人民陪审员 郝东星人民陪审员 韩会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卫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