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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爱文与杨效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杨xx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464号原告王xx,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杨xx,男,汉族,1956年10月3日出生,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原告王xx与被告杨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xx于2012年6月13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王xx送达了限其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的通知,但到期后,原告王xx没有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武民初字第464号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鹏辉人民陪审员  郝东星人民陪审员  韩会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卫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