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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苏善会与李建太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善会,李建太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苏善会,男,1946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姜各庄西海村。被告李建太,男,1978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姜各庄明庄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善会与被告李建太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苏善会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善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8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