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苏善会与李建太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善会,李建太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苏善会,男,1946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姜各庄西海村。被告李建太,男,1978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姜各庄明庄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善会与被告李建太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苏善会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善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8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