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60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潘华素,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利青,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法定代表人:赵云仙,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诉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4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59895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2070元,并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907元、执行费465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6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熠(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