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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丁茂社与被告西安银河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茂社,西安银河电力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丁茂社,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西安银河电力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丁茂社依据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1)0018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西安银河电力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16854.22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银河电力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称:其于2012年4月20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该裁定应当视为已被撤销。后经本院与申请人核实该案确已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1)0018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