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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通中民再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万才与朱秀军、查桂兰、郑万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万才,朱秀军,查桂兰,郑万成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通中民再字第28号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万才,男,1954年9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柳河镇民主街。委托代理人沈义鹏,柳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秀军,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职员,住柳河镇民主街。委托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庭审、调查取证、调解等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查桂兰,女,无职业,住柳河镇新立屯村。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郑万成,男,1962年3月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柳河镇英利委37组。委托代理人郑哲,吉林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庭审、调查、调解等特别授权。申请再审人张万才因与被申请人朱秀军、查桂兰、郑万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通中民三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吉民申字第(9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经本院第十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8)通中民三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及柳河县人民法院(2007)柳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柳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智慧代理审判员  杨海山代理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金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