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恢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2012恢执2关宝玉终结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普林,刘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民恢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普林,男,1948年10月1日,汉族,无职业,住本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刘英平,女,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四平市线路器材厂职工,住本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普林与被执行人刘英平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普林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东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武执行员 郑海波执行员 杨 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