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874号原告田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其余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