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炎林与许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炎林,许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305号原告:陈炎林,男,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葛子宏,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杨,六安市金安区三里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燕(又名许公燕),男,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万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淑毅,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炎林与被告许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炎林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炎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炎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炎林负担1310元。审判长 殷向阳审判员 王 铮审判员 王善堂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