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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于民一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李艳辉与张英波、沈阳凯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宝利、沈阳市宇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艳辉;张英波;沈阳凯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宝利;沈阳市宇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953号原告李艳辉,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销售经理,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张英波,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凯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以下简称出租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雪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管秀辉,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张宝利,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代理人赵景海,男,1944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市宇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阳、齐芳梅,均系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7。(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李义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雪飞,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辉诉被告张英波、沈阳凯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宝利、沈阳市宇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艳辉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50元,减半收取45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