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邯郸市泓光珠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宏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泓光珠宝有限公司,邯郸市宏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泓光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诚信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玉泉,河北紫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佐菲,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宏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山区渚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哲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锋,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邯郸市泓光珠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宏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邯郸市泓光珠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温玉泉、任佐菲,被上诉人邯郸市宏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伟烈代理审判员 郭 晶代理审判员 赵玉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建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