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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碑刑初字第00323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6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2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到本市碑林区测绘东路“乡村基”员工宿舍借宿,10月31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趁该宿舍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候某某放在该宿舍的惠普牌HPCQ40-612TX型笔记本电脑1部(经评估价值1900元)盗走,销赃后获赃款1100元。破案后赃款已挥霍。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家属代其退赔1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指认照片、被告人何某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犯罪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唯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13年2月11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100元,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已追回赃款19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湛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