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民三初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芜湖市三星网吧、广东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芜湖市三星网吧;广东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芜经开民三初第00084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俊洋,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桂勇,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三星网吧,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冯家华。 被告:广东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三星网吧、被告广东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市三星网吧、被告广东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奚正荣 审判员 万 洪 审判员 柴 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国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