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危XX诉户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XX,户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原告危XX诉被告户XX离婚纠纷一案民 事 判 决 书(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危XX被告户XX原告危XX诉被告户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户XX经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5年12月9日生长女小户XX,于2010年12月4日生次女小户XX。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被告自2010年10月离家出走一个月,2011年9月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抛下我们妻女不照顾,不尽家庭义务,原告一个人承担家庭生活及抚养女儿,被告的行为使我们本就基础薄弱的夫妻感情发生破裂,坚决要求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的结婚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户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原告的起诉,征得原告的同意,确定本案调查重点是:1、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孩子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原告在被告处有何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如何处理?针对第一个调查重点,原告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5年12月9日生长女小户XX,2010年12月4日生次女小户XX。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且被告自2010年10月离家出走一个月,2011年9月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抛下我们不照顾,不尽家庭义务,原告一个人承担家庭生活及抚养女儿,被告的行为使我们本就基础薄弱的夫妻感情发生破裂,坚决要求离婚。原告对以上所述未提交证据。本院于2012年3月1日对户XX之父户甲做了调查笔录,在该笔录中户甲称,户XX于2011年八月十五给我发过短信,在哪里我也不清楚,他也没说,至今再未联系。针对第二个调查重点,原告称,因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婚生女孩小户XX和婚生女孩小户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最好一次性付清。对本调查重点,原告提交了户口登记薄,证明原告与被告、孩子的关系及孩子的出生日期。针对第三个调查重点,原告称,我在被告处婚前个人财产有:被、褥各十床,婚后共同财产有:洗衣机、空调、冰箱、电脑、万年历、缝皮机各一台,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各一辆,组合、沙发各一套,去年收的六亩玉米。有共同存款10000多元,让被告带走了,没有共同债务和债权。如果离婚的话,我的个人财产我带走,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对本调查重点,原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危XX与被告户XX经人介绍于2005年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5年12月9日生长女小户XX,2010年12月4日生次女小户XX。被告自2011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结婚多年,生有两女,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的证据,不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对孩子及财产问题亦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危XX要求与被告户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危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窦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召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