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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方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方某。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徐永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