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方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方某。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徐永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