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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运盐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白金丁与郭利民民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丁,郭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运盐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白金丁,男,被执行人郭利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运盐民东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在2012年6月20日前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利民银行账户内存款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一十二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海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联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