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林峰与徐国连、张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峰,徐国连,张威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780号原告:陈林峰,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徐国连,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张威威,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峰诉被告徐国连、张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峰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成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