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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重庆贡宏焊管厂与重庆茂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重庆茂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贡宏焊管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01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茂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管家桥村马道子社。法定代表人韩德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玲,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贡宏焊管厂,住所地重庆市巴**金竹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178646-X。法定代表人谭庆宏,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盈。委托代理人高能美。上诉人重庆茂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1)沙法民初字第0766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茂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茂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茂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重庆茂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胥 庆代理审判员 向 川代理审判员 徐 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