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民申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3-12-12
案件名称
彭剑雄、济南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三能仪表有限公司、山东中天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博士源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光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济南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三能仪表有限公司,山东中天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博士源工贸有限公司,王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民申字第139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剑雄。委托代理人:吕秀梅,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武,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剑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秀梅,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武,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三能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怀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秀梅,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武,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中天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剑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秀梅,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武,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博士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秀梅,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武,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光强。委托代理人:宋斌,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彭剑雄、济南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三能仪表有限公司、山东中天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博士源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一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彭剑雄、济南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三能仪表有限公司、山东中天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博士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XXX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