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靠文与被告张有富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靠文,张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王靠文,男,汉族,个体户,陕西省咸阳市人,现住宝塔区柳林镇。被执行人张有富,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杨家畔村村民,现住该村。申请人王靠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有富支付赔偿款6235.4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有富承担。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有富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有富无可提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2年6月29日,权利人王靠文对被执行人张有富享有案件款6235.4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