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河南新郑市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国悦、贾绘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291号河南新郑市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王国悦、贾绘琴借款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南新郑市农村合作银行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新执字第291号案的本次执行过程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毛 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