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姜顺平与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顺平,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086号原告姜顺平。被告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侯世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顺平诉被告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841.2元,原告以其位于××的一处房产(产权证号为09010340**)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姜顺平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的一处房产(产权证号为09010340**)。二、冻结被告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841.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冬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