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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三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万西普与洛阳市翌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翟尚红、谢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西普,洛阳市翌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翟尚红,谢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269号原告万西普(曾用名万胜利),男。被告洛阳市翌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尚红,经理。被告翟尚红,男。被告谢菲,女。本院受理原告万西普诉被告洛阳市翌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翟尚红、谢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万西普在指定期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师丽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