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三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万西普与洛阳市翌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翟尚红、谢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西普,洛阳市翌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翟尚红,谢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269号原告万西普(曾用名万胜利),男。被告洛阳市翌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尚红,经理。被告翟尚红,男。被告谢菲,女。本院受理原告万西普诉被告洛阳市翌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翟尚红、谢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万西普在指定期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师丽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