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王某。被执行人芦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王某与被执行人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榆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内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榆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