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于某与邹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邹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7-4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胡海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16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于某,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邹某1(曾用名邹振学),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博罗县,现外出住址不详。原告于某诉被告邹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某1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通过杂志上的交友信息认识并恋爱,于××××年××月××日在廊坊市安次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孩邹某2,一直随我居住生活至今。后因被告与第三者有暧昧关系,双方常为此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9年11月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我多方寻找未果,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邹某2由我抚养。被告邹某1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某是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被告邹某1是博罗县杨侨镇人。双方于1997年通过杂志上的交友信息认识并恋爱,于××××年××月××日在廊坊市安次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邹某2,小孩一直随原告居住生活至今。后因被告与第三者有暧昧关系,双方常为此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9年11月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方寻找未果,因而引起纠纷。原告遂于2012年2月1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孩邹某2。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由恋爱而结婚,但被告于2009年11月间因上述问题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抚养婚生女孩邹某2,理由充分,依法应予准许。被告邹某1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于某与被告邹某1离婚。二、婚生女孩邹某2(2004年5月8日出生),由原告于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三、原、被告各人日常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海林代理审判员陈国新人民陪审员温燕香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方雪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